眉山离婚律师

法律服务热线:

13980361374

眉山离婚律师——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

眉山离婚律师——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

 

各设区市发改委、物价局、财政局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(1995)44号《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省各地陆续成立了仲裁委员会,为规范收费行为,统1收费标准,经研究,现就制定我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1、当事人申请仲裁,应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。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。(1)仲裁案件受理费具体标准见附表。(2)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;国家没有规定的,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。2、原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《关于批复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赣价字[1996]第21号、赣财综字[1996]第33号)同时废止。3、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,各仲裁委员会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有关手续方可执行。仲裁费属政府非税收入,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使用省财政厅统1印制的收费票据,并接受价格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附件:江西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2○1○年3月2十3日附件:江西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(人民币)促裁案件受理费(人民币)1000元以下按8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按4%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按3.5%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按2.5%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按1.5%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按0.5%交纳1000001元以上按0.3%交纳注:1、争议金额分为7档,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。2、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,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1致的,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。3、争议金额未确定的,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各仲裁委员会制定。抄送:省价格监督检查局。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0年3月29日印发

眉山离婚律师

联系我们

律师姓名:周国锋
执业证号:15114201310730579
联系电话:13980361374
电子邮箱:406769724@qq.com
QQ/微信:406769724
联系地址: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乐业巷36号

技术支持: 管理登录 百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