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眉山离婚律师——长治仲裁委员会章程

眉山离婚律师——长治仲裁委员会章程

 

(2OO3年2月2十1日第1届长治仲裁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)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,保证公正、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(以下简称仲裁法)制定本章程。第2条仲裁委员会定名为长治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),会址设在长治市延安中路40号(原长治市建材局办公楼)。第3条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,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:(1)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(2)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(3)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第2章仲裁委员会第4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、副主任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。其中,驻会专职委员2人,其他组织人员均为兼职。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2人。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。第5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。上1届任期届满,提出新1届人选时,须更换3分之1组成人员。仲裁委员会届满的2个月前,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,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。上1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1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。第6条新1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1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后提名,由市人民政府聘任。第7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。每次会议须有3分之2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,方能举行。修改章程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,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3分之2以上通过,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3分之2以上通过。第8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:(1)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、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,并作出相应的决议;(2)审议、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(3)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、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;(4)审议、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;(5)决定仲裁员的聘任、解聘和除名;(6)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,决定主任的回避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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