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眉山离婚律师——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

眉山离婚律师——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

 

执行日期:1995-09-28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,保证公正、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(以下简称仲裁法),制定本章程。第2条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,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。下列纠纷不予受理:(1)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(2)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(3)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仲裁案件的受理,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。第3条委员会根据事实,符合法律规定,按照仲裁法和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,公平、合理地仲裁经济纠纷。仲裁实行1裁终局。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。第4条委员会会址设在天津市。第2章委员会第5条仲裁委员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1组建,依法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。第6条委员会由主任1人,副主任5人和委员11人组成。其中驻会专职委员1至2人,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。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。秘书长可由驻会专职委员兼任。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聘任,同时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。第7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。任期届满,更换1/3组成人员。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前2个月,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;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,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。上1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1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。第8条新1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1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商会后提名,由市人民政府聘任。第9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重大问题由主任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。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第十条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授权副主任代行职权。第十1条委员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:(1)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、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,并作出相应的决议;(2)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、仲裁暂行规则、仲裁收费办法等有关文件;(3)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;(4)审议、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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